▲医护人员为患者提供家庭病床服务。
日前,深圳市卫健委、深圳市医保局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
将服务对象扩大到13类,比如瘫痪的老人、需要临终关怀的晚期肿瘤患者、
需要卧床保胎的孕妇、需要持续照料的早产儿。
新《办法》降低了承办机构的门槛,
所有社康中心及其举办医院都可以提供家庭病床服务。
新《办法》将从3月1日起施行。
社康及其举办医院可提供家庭病床服务
13类患者可申请家庭病床
按照新《办法》,想在深圳申请建立家庭病床,
患者须属于以下13类情形之一:
1. 气管插管后、鼻饲或者持续导尿,需要定期进行治疗或者护理的患者;
2. 压疮、造口、失禁患者;
3. 呼吸、泌尿、消化等系统反复感染患者;
4. 糖尿病足患者;
5. 恶性肿瘤晚期患者;
6. 骨折后牵引或者固定,需要卧床治疗患者;
7. 孕期妇女;
8. 精神或者运动存在发育异常,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儿童;
9. 需要安宁疗护的患者;
10. 残疾、外伤术后或者患有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的患者;
11. 慢性心衰患者、慢性肾脏病3期、患者需要长期吸氧或者使用无创呼吸机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或者慢性呼吸衰竭12. 患者等长期卧床需要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13. 日间手术出院后需要医疗护理的患者;
国家、广东省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